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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项政策,除特殊注明的以外,不分地区,执行统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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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预
提
所
的
税
率 |
1.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各类地区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的以外 |
从 2001年1月1日起改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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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提供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者 |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免征预提所得税,或由当地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比 10%更多的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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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 |
免征 |
(三) 企业所得税减免期(经营期 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算起) |
1.生产性企业和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研发中心 |
第 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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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 邮政、
广播电视等企业 |
第 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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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生产性企业 |
① 在经济特区内,外商投资 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 ② 在经济特区内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经营期10年以上;均为第1年免征,第2-3年减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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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先进技术企业 |
按规定的减免期满后,仍为 "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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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西部地区 |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三年内可继续减按 15%税率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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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 |
第 1-5年免征,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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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及经济不发达边境地区的企业 |
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以后的 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款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对中西部地区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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