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管范围
1、在天津市保税区内注册并办理国税登记的内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按期向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财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与纳税有关的其他资料。
2、在天津市保税区内注册并办理国税登记的外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业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按期向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财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与纳税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申报要求
(一)增值税
1、申报范围:
在保税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a、粮食、食用植物油;
b、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c、图书、报纸、杂志;
d、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e、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年销售额低于180万元人民币的商业型小规模企业税率4%。
(5)年销售额低于18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型小规模企业税率6%。
(6)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增值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销项税额的计算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解释,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2)进项税额及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一般包括:
a、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b、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c、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于抵扣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d、运输费用抵扣税款的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运输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 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印章的货票,不包括客运发票,及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资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 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 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
e、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根据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 从2001年5月1日起,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不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a、购进固定资产。但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进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
b、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主要包括:一是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二是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 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c、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d、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主要包括用于食堂、澡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设施等福利设施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二是各项交际应酬用于个人消费的礼品、礼物.
e、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根据细则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
f、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g、防伪税控发票未经认证的。
h、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涉嫌虚开、代开发票的,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申报期限
(1)、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同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2)、报缴税款期限
①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5、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仅指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
a、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2)29号文的规定)
b、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从2002年1月1日起售价超过原价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价的免征增值税。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2)29号文的规定)
(九)企业生产的黄金。
(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它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济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等,免征增值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十一)军事工业企业、军队和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军、警用品。
(十二)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
(十三)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2)、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优惠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17%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对党刊、党报、政府的机关报和刊物等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按17%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可按17%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5)企业以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6)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二)消 费 税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简单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2、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条例缴纳消费税。
3、申报范围:
在保税区内注册并生产如下商品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 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1)、烟(2)、酒及酒精(3)、化妆品(4)、护肤护发品(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鞭炮、焰火(7)、汽油(8)、柴油(9)、汽车轮胎 (10)、 摩托车(11)、小汽车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共设置了11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共计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4、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予缴税款,于次日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5、消费税税率和税额计算
(1)、消费税两种税率形式
消费税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并实行多档次差别税率,对同一消费品实行分档差别税率等特点。
(2)消费税的计算
a、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b、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外资企业所得税
1、申报范围在保税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基本税率:采用33%的比例税率(其中30%为企业所得税;3%为地方所得税,按规定在天津市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二)优惠税率:
1、设立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 经营的外国企业和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立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按国发(2000)37号文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减按10%税率征税。
5、在天津市保税区内的生产加工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
3、外企税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2)纳税年度的确定
a、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b、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位纳税年度。
c、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d、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3)亏损结转弥补及开始获利年度的确定
a、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b、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需要注意的是亏损最长的弥补期限是五年。
4、申报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采取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办法。
(1)、季度预缴。按季度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填写本季度累计数)和季度财务报表;于每季终了后15日之内申报。 企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2)、年度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申报,多退少补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年终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之内申报。
(3)、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税收优惠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免税、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6)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三)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四)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五)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7、采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
自1999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自1999年7月1日起,对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率、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 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项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 如果当年新增的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部分可以用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 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将已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技术开发费加成抵扣
自200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 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对于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对于企业在依照税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无应纳税所得额的, 其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适用上述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必须事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且对计入管理费用的各项技术开发费支出要单独设帐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的开发, 应在立项后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同时附送以下资料: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报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9、税收抵免: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企业所得税
1、申报范围:
中央所属国有企业和2002年1月1日以后领取的营业执照并在保税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内资企业(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除外)。
2、适用税率:
(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 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所得额(会计利润),往往不一致。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法规不一致时, 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2)纳税年度的确定
a、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b、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c、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3)、亏损弥补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亏损额不是企业帐面反映的亏损额,而是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办法。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 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目前的纳税人所得税申报一年有五次,期限分别为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次年1月15日和4月底前。
企业在按季或年度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除按规定报送季度申报表、季度财务报表、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外、还应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务物所出具的查帐报告(年度)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税收优惠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在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运输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4)、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水、火、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7)、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 网吧、 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8)、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9)、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 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10)、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a、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b、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c、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d、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6、技术开发费用税前加成扣除
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实扣除,对年开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含)以上的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可以据实列支外,经省辖市国税局审核批准, 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7、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1)、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并可延续抵免五年。
(2)、国产设备抵扣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起始年度除以下情况外,以设备购置发票的所属年度为准,不得提前或推后。采取分期付款、预付货款或赊销形式购置设备的,以设备实际到货的时间为准。 即以设备实际到货年度已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赊销合同约定价款的金额,为国产设备投资额。发票价款与已计算抵免的价款不一致的, 应及时进行清算。
(3)、企业每一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当年准予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 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按前条规定逐年延续抵免。
(4)、亏损企业的抵免。企业设备购置前发生的亏损,抵免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先按规定弥补亏损,后计算抵免。在5年的投资抵免期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没有所得税的,不得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 其投资额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
(5)、减免税企业的抵免。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其按规定享受的减免税额,不作为计算技术改造抵免所得税的基数,也不计入新增的应缴所得税。即:设备购置前一年减征所得税的, 以计算减税后的应缴所得税为基期应缴所得税额;设备购置前一年为免税的,基期应缴所得税为零。投资抵免年度为减征所得税的企业, 以扣除减征税额后的应缴税额为计算投资抵免的应缴所得税;投资抵免年度为免征所得税的企业, 其当年应缴所得税为零, 其国产设备投资额可按规定结转至征税年度,在规定的剩余年限内抵免,
(6)、国税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的应缴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
(7)、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独立核算的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汇总计算抵免额。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发生亏损的, 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抵免,不得由其他赢利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 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的应缴所得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8)、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 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