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与其它区域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汇总简表(三)

① 外商以其投资企业的资产或获得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占25%以上,经营期不少于 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② 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100%退还已纳税款




(五)关税



1.设备进口

① 保税区及出口加工区内进口生产、建设、管理所需的设备、物资及转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②对全国各地(含中西部地区)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 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项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产品出口

除限制出口产品外,免征出口关税;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加工增值20% 以上的产品,原为应征出口关税的,海关凭有关证明可免征出口关税;出口加工区企业及管理部门从境内购入的生产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建筑物资及办公用品,可按规定退税


(六)增值税

① 全国按不同产品类别分17%、13%、6%三档税率,可依税法规定范围减免;
② 经济特区产品在本区内销售的免征,一般纳税人一律按6%税率征收;
③ 保税区及出口加工区产品在本区内销售的免征

(七)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免征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

(九)耕地占用税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性项目占用耕地的免征

(十)外汇管理

①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经常性项目内可以将人民币兑换成外汇;
② 允许保税区及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可以保留外汇
③ 保税区及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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