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投资政策

  1、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可在天津港保税区及其扩展区从事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加工制造、商品展销及相关业务、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2、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储存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仓储时间不受限制。货物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进出;

  3、保税区企业使用境外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办公用品以及为出口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不征收关税及增值税、消费税、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4、保税区中外资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现汇帐户,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从事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贸易不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

  5、在保税区展销境外商品,不需缴纳关税抵押金,不受时间限制;

  6、企业在保税区内从事出口加工业务,不设保证金台帐,不领取加工手册;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采用部分境外料件加工的产品内销时,只交纳境外料件关税及增值税;

  7、管委会每年拨出可支配财力的30%,在预算支出中设立“企业发展金”,扶持企业经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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