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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由地方政府规定的政策 (各项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各地的投资指南、或有关的开发区条例) |
1.地方所得税 |
按国家规定应纳税额10%征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决定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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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所得税 |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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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收奖励 |
由当地财政部门决定,对按期缴纳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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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折旧 |
由当地财政部门决定,根据项目情况实行加速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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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地产税 |
由当地财政部门决定,一定期限、一定比例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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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费用折扣优惠 |
由当地政府根据外商投资项目的行业、规模、技术水平、缴费方式等决定,对土地出让费、使用房屋租 费、能源、水源、电讯、服务等项费用实行折扣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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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亏损弥补 |
企业发生亏损,可申请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 |
* :〔 〕内为参照开放地区的政策;
注:
1.国务院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地方自定税收先征后返还的政策;
2.本简表汇集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现行有效的法规文件编制而成,时间截止到2001年6月止,表中未列明的其他政策内容均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