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口岸关于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贯彻意见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津政口发(1995)101号

  发布时间: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95]7号),以及《关于做好我市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1995]30号)的精神,市政府口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研究,现结合天津港口的实际情况,提出关于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贯彻意见,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都要从国家利益出发,将认识统一到文件精神中来。对港口供应工作必须实行严格有效的管理,坚持适当集中的原则。根据文件精神,在天津口岸由商业系统的天津市对外供应公司和中远系统的天津远洋船舶供应公司承担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任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港口从事此项工作。

  二、港口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按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努力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和天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1、天津海关应强化对免税烟、酒、饮料和伙食、物料等供船货物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供船和外轮自行批量采购的,应依照国家规定和海关的有关法规予以必要的处罚。

  2、天津港公安局要严把进港关。对国家指定的港口供应单位签发《入港证》和《船舶供应治安许可证》。港口治安管理部门加强对港区码头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3、天津边防局组织有关边防检查站应严把登轮关。按国家规定审核签发“登轮许可证”。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轮许可证件不予签发。发现超越经营范围,经指出不改的,应吊销登轮证件。

  4、天津卫生检疫局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供船伙食、物料的管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5、天津动植物检疫局向符合国家规定的供船单位发放注册许可证,对供船物品依法实施检疫。发现违反《国际航行船舶供应物品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6、各船舶代理公司积极配合天津市对外供应公司做好对外轮的供应工作。及时通知船舶动态,转递外轮的订货单。杜绝订货单外流,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员要严肃查处。

  三、成立口岸联合检查工作班子,由市政府口岸委牵头,海关、边防、港区公安、卫检、动检等执法单位参加,每年组织若干次检查、抽查活动,发现违规问题立即给予严肃处理。平时设举报电话2579—3752。

  四、天津市对外供应公司、天津远洋船舶供应公司要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既按分工各负其职,又联手协作,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改善内部经营机制,强化软硬件建设,丰富供船商品,供船商品保质保量。抓好港口供应的各环节,提高供船能力和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物价、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优质的服务,维护天津口岸的良好信誉。

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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