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和吸引外商投资若干财税政策的实施及支持科技进步的财税政策

  (一)对经确认的国家级新产品和专利产品所实现的利润,自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经确认的市级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自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为吸引外商在我市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参照国有研究开发机构的财税政策, 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暂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先征后返形式。

  (三)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机构,扩大中间实验的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参照我市内资企业新产品所得税政策执行。

  (四)本市各类投资公司向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投资,投资额达到被投资企业资本金25%以上的,对其股权分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并按该分利额的50%抵扣投资公司自身的计税利润,减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五)企业从新产品成功投产后,可连续三年按该项新产品新增净利润的5%的比例,在成本费用中提取奖励资金, 用于奖励对开发该项新产品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鼓励外商在我市投资的财税政策

  (1)中外合资企业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的一方因将土地和地上原有不动产作价出售而形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对出让方取得的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受让方办理土地及地上不动产权属转移手续,免征契税。

  (2)对外商在我市投资举办银行、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及高级咨询公司,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一年。银行及保险公司自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及高级咨询公司,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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