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日起,我国内地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5种鲜水果实施零关税。日前,天津市有关部门对进口台湾零关税水果通关制定了几项新规定。一是申报进口享受零关税的台湾地区水果时, 除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规定执行外, 报关单“随附单据”栏“优惠贸易协定代码”要填报“06”。二是需提供经海关总署认可的、8月1日后签发的能够证明水果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产地证明文件,台湾地区签发水果产地证明文件的有关机构和民间组织包括“台湾省商业会”“台北市商业会”等。三是享受零关税的台湾地区水果应符合相应运输要求。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天津口岸进口上述15种台湾水果价值30126美元,原关税税率为10%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