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6年度消防培训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度消防培训工作的通知

  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天津市公安消防局“公消(2006)26号”文件要求,经请示管委会领导同意,拟于四、五两月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培训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按照天津市公安消防局文件安排,本次培训的范围主要为以下人员:

  (一)、单位法人代表、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

  (三)、特殊工种岗位人员 (危品操作、 销售、管理、 运输、装卸人员,电、气焊操作人员等) 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及本单位认为应培训人员。

  二、培训批次时间地点

  本次消防培训范围大,涉及面广,拟分三期实施。

  第一期:2006年4月17-19日,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

  第二期:2006年5月17日,单位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期:2006年5月25、26日,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及本单位认为应培训人员。培训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请各单位于4月10-13日到天津市公安消防局保税支队消防处报名。4月10-11日海港保税区单位报名,地点: 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149号。4月12-13日空港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单位报名。地点:空港物流加工区服务中心消防办公室。

  三、注册、颁证办法

  (一)、各单位培训人员有关情况按要求填写报名时下发的《天津市消防局社会培训学员注册结业证书颁发登记表》,一式三份,可复写但不得复印。

  (二)、每位培训人员需交两张一寸、半身近期免冠照片,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单位、年龄等,同时按市财政局批准的缴费标准,每个人需交纳材料费、讲课费、考务费、制证费等费用, 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200元/人, 其他培训人员180元/人。

  (三)、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后,接通知领取《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

  (四)报名时发放学习辅导资料,并提供咨询。

  四、要求:

  (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消防培训工作。本次三期消防培训所涉及的培训人员, 都是《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所要求必须持证上岗人员,无证上岗均属于违法行为。凡目前无证上岗和需要上岗以及2003年12月1日前已取得消防培训合格证而未验证换证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都应参加培训。请各单位认真摸清本单位应培训人员的数量,做到应培训人员100%参加培训。

  (二)、要落实人员培训数量。为保持本次培训取证工作的连续性,拟对各类培训人员数量明确如下:

  1、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企事业单位至少报3人培训;

  2、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报2人;

  3、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培训适单位需求量,至少报2人以上。

  (三)本次培训后,区安委会和消防支队将组织联合检查,对应培训而未培训取证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未持证上岗的人员及单位将依法进行查处。

  天津市公安消防局保税支队

  二○○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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