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入区审批
拟在天津港保税区及空港物流加工区购地并从事生产、加工、仓储、商贸等项目的投资者,必须在正式提出工商注册申请前,落实能源配套指标,确保建设项目符合保税区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统一受理投资者能源配套申请,组织环保、卫生、消防初审。
具体程序如下:
1、投资者书面提出水、电、热、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用量及有关参数要求,预测分析项目对环境、卫生的影响及必要时提出初步环保措施。
2、规划建设管理局自受理日起五日内批复能源指标,明确下一阶段环保审定方式。
3、投资者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区规划建设管理局(环保局)审批;特别项目提交环评报告。
4、土地局根据投资者提出的用地要求,进行项目选址。
5、项目选址确定后,投资者与土地局签订土地预约出让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向区土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需携带以下材料(见附后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须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填写))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须同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企业立项批复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复印件)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土地转让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土地转让金支付收据复印件(交验原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其中(2)、(3)、(4)、(5)四款为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
4、有关税费交纳证明
(1)土地出让金支付收据复印件(交验原件)
(2)当年土地使用费收据复印件(交验原件)
(3)土地登记费收据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临时建筑用地管理
企业申请临时用地,到规划建设局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需报送文件:(1)临时用地申请书(2)图纸:1:200或1:500 1:1000
四、工业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审批
(一)、工业企业项目工业卫生审批程序:
1、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1)初步设计卫生专篇
(2)生产车间、辅助车间设备安装平面图
(3)有关技术资料
2、项目竣工预验收、验收阶段报送以下文件
(1)《劳动保护措施验收表》
(2)竣工验收卫生专篇
(3)对有关的有毒、有害因素以及劳动保护措施效果的测定报告
(4)职业健康体检报告
(二)、食品企业工程项目卫生审批程序:
1、填写“食品企业建筑工程卫生审查申请书”
2、初步设计食品卫生专篇及相关的图纸
3、竣工验收后食品生产企业报送试生产卫生监测报告
(三)、公共场所及公共建筑(包括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写字楼、金融机构及其营业厅、证券交易所、拍卖行、邮电营业所、科研疗养、医疗机构等)卫生审批程序:
1、填写“公共场所及公共建筑工程卫生审查申请书
2、报送初步设计卫生专篇及相关图纸
3、竣工验收后报送试营业卫生监测报告
五、建筑项目防火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保税区及空港物流加工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含技术改造建筑工程),由区公安消防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一)、申报新建、改建、扩建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时应提交以下图纸、资料:
1、批准立项文件;2、消防设计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括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消防设计审核主要内容的说明等);3、工程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等图;建筑装饰材质使用、施工做法说明;4、消防设施系统及灭火器配置图纸、说明;5、与消防有关的采暖、通风、电器、说明;6、工艺流程图及说明的图纸资料;7、其它与消防有关的文件资料、设计图纸。
(二)、办理程序:
1、具备申报条件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公安分局消防处申报;2、施工图申报时,向分局消防处领取《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并填报;3、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经勘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有关单位应积极落实;4、施工图设计,经勘察审核,符合规范的,发给同意施工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不符合规范下达不同意施工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并提出审核意见,建设单位落实,待符合规范后,再发给同意施工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经同意施工后方可开工兴建;5、含有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应急疏散、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6、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分局消防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消防验收申报表》,消防处组织验收合格后,发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六、规划建设审批
企业在区内获得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全区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履行基建程序。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企业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批;负责组织“基本建设配套服务中心”会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负责项目的报建审批、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管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具体要求和程序如下:
(一)、方案批复(见附后程序)报批设计方案(提供方案不少于两个)应提供以下材料:1、方案说明2、图纸[每个方案需报送2套图纸(按B4图幅折叠)],图纸要求如下: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指标及配套管线接口方向)比例尺1/500平面图比例尺1/100或1/200立面图比例尺1/100或1/200剖面图比例尺1/100或1/200沿街或主要立面透视效果图(1份B4图幅,1份1#图幅)或模型。注: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设计水平,在保税区及空港物流加工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择优选定设计方案(具体程序见本章七款建设工程招标管理)。 (二)、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初步设计批复(见附后程序)。
初步设计审查需要报送以下材料:1、应送交7套初步设计文件(含说明书、图纸、概算、设备清单)及七份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网图,批复后退回3套。2、填写《关于报送××工程初步设计并请组织审批的报告》3、可行性批复(或立项批复)及方案批复4、工程地质勘探报告
(四)、报建及招标方式的确认:
必须在项目立项或投资计划获得批复后一个月内,到区招标办办理报建手续及招标方式的确认。填写报建申请表后当日办结。
(五)、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见附后程序)
1、填写申请表2、电、热、市政专业施工图审查意见、环保、卫生、消防审批书3、初步设计批复4、施工图(两套)
(六)、建设工程招标管理
区招标办负责区内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施工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A.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管理程序(见附后程序):
1、招标单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向招标办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手续,领取有关文件及表格并提交和出示以下资料:(1)招标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2)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复印件(3)规划建设局核定的规划设计要求(规划控制条件)及同意设计用地范围地形图(4)工程项目使用功能说明书及必要的基础资料(5)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证明材料2、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标准、评标、定标办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并报招标办审查核准,核准后招标单位发布招标信息或发出投标邀请书。3、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4、招标单位向资格审查合格的设计单位发放招标文件5、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6、招标单位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会议认定投标文件7、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按照评标结果选定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8、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承发包合同。
B.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管理程序(见附后程序)
1、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4)有审核辨认投标施工企业资质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2、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资料:(1)经区规划建设局审核批准的报建手续(2)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委托证件3、招标审批程序:(1)建设单位须持上述第2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招标手续,领取招标审批书(2)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招标(3)参加投标的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应按我市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办理并经招标办核准4、招标程序:(1)由建设单位组成符合要求的招标工作班子(2)向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施工企业的要求等(3)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经招标办审定(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5)投标施工企业申请投标(6)对投标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7)向合格的投标施工企业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8)组织投标施工企业踏勘现场,并由建设单位对招标文件答疑(9)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10)组织评标,决定中标施工企业(11)发出中标通知书(12)建设单位与中标施工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5、交纳招标管理费,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二至三收取。
(七)、合同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备购销合同审查。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查勘察设计合同签订七日内由委托方将合同文本送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待审查完毕,签署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加盖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合同签证章。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备购销合同备案程序:(1)、合同当事人双方持“建设工程项目(或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到合同管理办公室登记、填写合同草案。(2)、合同当事人双方将合同草案交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3)、合同当事人双方接到审查合格的合同草案后,填写好正式合同件文本,双方签字盖章,经合同管理办公室盖章后生效。(4)、交纳建设工程合同审查费,为合同值的千分之零点三,由承包、发包双方平均承担。
(八)、申办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具体程序如下:1、填写《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质量监督申请表》 2、向质监站提供以下资料:(1)施工图(一套)(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一份(3)工程地质报告(4)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3、建设单位交纳质监费,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三收取。4、批准注:1、大型和特殊项目应审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2、委托监理项目尚需做专题审批。
(九)、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收到以下合格资料后,办理发证(见附后程序)1、填写申请表2、开工认证登记(电、热、市政、绿办、城管监察、档案、基建统计等部门)3、报建登记表4、中标通知书复印件5、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副本6、质量监督或监理单位证件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十)、结算审查(只限于管委会所属全资及合资、合作公司)。
七、办理国有土地他项权登记
办理国有土地他项权登记,需携带的证明材料:
1、土地他项权登记申请书(他项权利双方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他项权利双方提供)
(1)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须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填写))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须同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企业立项批复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准许设定土地他项权的证明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他项权利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合同正本或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正本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设定土地他项权的文件原件或董事会同意设定土地他项权的文件原件
(5)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
(6)土地评估报告
4、有关税费交纳证明
(1)当年土地使用费收据复印件(交验原件)
(2)土地登记费收据复印件(交验原件)
八、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他项权证》
新建房屋所有权登记(见附后程序)
(一)、新建成的房屋,当事人应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申办房屋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证件:1、营业执照(副本)。2、国有土地使用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房屋质量检验合格证明。5、竣工图纸(总平面图、各分层平面图)。6、工程决算报告。7、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情况明细。8、商品房销售许可证。9、商品房销售情况明细。10、销售面积计算情况说明材料。11、买卖房屋明细示意图。注:第1-4项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办事程序
1、受理登记申请。填写《天津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提交登记要件。2、权属审核。3、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进行公告。4、核准登记,缴纳费用,颁发权属证书。
(三)、收费标准
按工程造价收取2‰登记费。
九、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一、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前向区劳动人事局报送如下文件:
1、《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审批表》
2、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3、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
4、对大中型及生产类别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区劳动人事局报送如下文件:
1、《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2、《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
3、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运行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价材料
4、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岗位的检测数据
5、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建档制度
十、申报暂住户口、申领《暂住证》
外埠人员在本市暂住或本市人员跨区、县暂住的(有市中心区常住户口的人员在市中心区暂住的除外)均属于暂住人口。
暂住人应当于到达暂住地3日内到暂住地公安分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已满16周岁,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或者暂住期在三个月以上非务工、经商的暂住人,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领《暂住证》(交两张一寸免冠照片)。
1、暂住在单位的,由单位主管人员将暂住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分局申报办理;
2、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携带房屋出租治安合格证、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人员登记簿,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分局办理;
3、暂住在出借房屋的,由出借人持房屋使用证明,带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分局办理;
4、暂住在建筑工地临时住所的,由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将暂住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分局申报办理;
5、暂住在宾馆(旅店)的,已经住宿登记,不再申报暂住登记,但从事务工、经商活动或暂住三个月以上的,应由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分局申办《暂住证》。《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有效期或暂住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七日前换领或办理延期手续。《暂住证》丢失或暂住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当到暂住地公安分局办理补领或变更手续。《暂住证》应当随身携带。
、暂住人口需按时缴纳管理费:
1、外埠来津务工、经商人员每人每月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15元。
2、经批准成建制、有组织来津务工和本市有常住户口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每人每月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10元。
以上收费,原则上按月征收,也可以根据申报暂住期限按季度或按年度一次征收。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后,暂住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征收。
信息来源:滨海新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