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 |
[办事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登记范围] |
凡入区生产、经营建设项目的企业,(含营业执照的变更、增项及生产选址用地、厂房租赁)。 |
| [所需材料] |
(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一式四份(由法人代表或持有授权书的代理人的签字),此表格可在 http://www.tjftz.gov.cn/jiansheju/ 下载。
( 2 )区内企业厂房、场地落实证明或预选址图。
( 3 )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其中包括:主要产品及年产量;主要原料和能源用量;工艺流程介绍;污染物排放情况(种类、数量、浓度)。
( 4 )相关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 (适用备案制的项目) 。 |
| [办事程序] |
( 1 )建设单位向环保局提交申报登记材料。
( 2 )材料齐全后,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出具环保部门意见。 |
| [办事时限] |
受理资料如发现问题 3 日内一次性告知,进行补充; 1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登记手续。 |
| [办事须知] |
在区内注册,区外生产的项目:区环保局不再出具环保部门意见。 |
| [办事地点] |
(1)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一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一楼投资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中心 (天津港保税区内的企业);
咨询电话: 25761475-613
(2)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中心(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的企业) 咨询电话: 24890651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环境保护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环境保护局 |
| [投诉渠道] |
局长电话: 24896617 、 24896222 、 25762089
局长信箱: gjj@adm.tjftz.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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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
[申报范围] |
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 |
| [所需材料] |
(1)建设用地选址申请表(可在www.tjftz.gov.cn/jiansheju 下载);
(2)授权委托书(如有);
(3)可行性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4)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5)计划任务书(政府投资项目)。 |
| [办事程序] |
领表 -进件 - 进件办理 - 领取通知 |
| [办事时限] |
受理资料如发现问题3日内一次性告知,进行补充。受理材料齐全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
| [办事须知] |
(1)在选址过程中建议向环保部门、能源管理部门了解更为具体的规定;
(2)取得许可后,您将取得《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
(3)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办事地点] |
(1)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一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一楼投资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中心(天津港保税区内的企业);
咨询电话:25762095
(2)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中心(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的企业)
咨询电话:24893597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
| [投诉渠道] |
局长电话:24896617、25761090
局长信箱:gjj@adm.tjft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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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审批范围] |
对区域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建设项目(含租赁厂房进行生产加工的项目) |
| [所需材料] |
(1)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或建设单位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四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此表格可在http://www.tjftz.gov.cn/jiansheju/下载。
(3)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市局审批项目)。
(4)区环保局出具的预审意见(市局审批项目)。 |
| [办事程序] |
(1)建设单位向区环保局提交专家评审修改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以及评估意见(市局审批项目)。
(2)区环保局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或预审意见(市局审批项目)。
(3)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估意见、预审意见,市环保局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
| [办事时限] |
(1)区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5个工作日出具审批意见。
(2)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5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市环保局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
| [办事须知] |
在区内注册,区外生产的项目:到项目建设生产所在地环保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
| [办事地点] |
(1)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一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一楼投资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中心(天津港保税区内的企业);
咨询电话:25761475-613
(2)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中心(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的企业)
咨询电话:24890651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环境保护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环境保护局。 |
| [投诉渠道] |
局长电话:24896617、24896222、25762089
局长信箱:gjj@adm.tjftz.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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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申报范围] |
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 |
| [所需材料] |
(1)建设项目设计申请表(可在www.tjftz.gov.cn/jiansheju 下载);
(2)授权委托书(如有);
(3)方案设计文件 3份。 |
| [办事程序] |
领表 - 进件 - 案件办理- 领取批复。 |
| [办事时限] |
受理资料如发现问题3日内一次性告知,进行补充。受理材料齐全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
| [办事须知] |
(1)方案设计文件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规定进行编制;
(2)方案设计文件要求报送设计电子文档;
(3)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请参阅《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建设部建质[2003]84号)规定(可在www.tjftz.gov.cn/jiansheju 下载);
(4)方案设计审查通过后您将取得方案设计批复。 |
| [办事地点] |
(1)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一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一楼投资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中心(天津港保税区内的企业);
咨询电话:25762095
(2)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中心(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的企业)
咨询电话:24893597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
| [投诉渠道] |
局长电话:24896617、25761090
局长信箱:gjj@adm.tjftz.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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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登记规则》及其有关法律、法规。 |
[申报范围] |
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
| [所需材料] |
(1)《天津市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受让方)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土地出让金(或转让费)购房款交清证明;
(6)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管委会批准文件及立项批复;
(7)法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8)公司章程。 |
| [办事程序] |
领表、收文 -受理审查 -审批 -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
| [办事时限] |
受理资料如发现问题3日内一次性告知,进行补充;受理材料齐全后,自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批后发放。 |
| [办事须知] |
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式(不含商品房销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 [办事地点] |
(1)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一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一楼投资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中心(天津港保税区内的企业);
咨询电话:25761002
(2)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中心(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的企业)
咨询电话:24896211、24893597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土地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土地局 |
| [投诉渠道] |
局长电话:24896617、25761090
局长信箱:gjj@adm.tjftz.gov.cn |
|
| 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能源配套方案审查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申报范围] |
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1)大中型建设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含住宅);
(2)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3)钢结构住宅、层数在18层以上(含18层)的高层住宅。 |
| [所需材料] |
(1)初步设计审查申报表(可在www.tjftz.gov.cn/jiansheju 下载);
(2)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及市政能源配套条件;
(3)地质勘察报告一套;
(4)初步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书,各专业设计图纸)十套;
(5)项目概算书二套;
(6)改、扩建项目非由原设计单位设计的,须提供原设计单位的结构安全鉴定书;
(7)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计划;
(8)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通知书。 |
| [办事程序] |
领表-进件-进件办理(需开审查会)-通知 |
| [办事时限] |
受理资料如发现问题3日内一次性告知,进行补充。受理材料齐全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查会,会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会议纪要;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5个工作日内补充资料,收到补充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拟文会签予以批复。 |
| [办事须知] |
(1)初步设计文件应注意方案设计批复中的设计要点。
(2)报审文件和图纸装订成A4规格,图纸应为蓝图并盖出图章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章。
(3)初步设计文件深度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建设部建质[2003]84号)规定(可在www.tjftz.gov.cn/jiansheju 下载)。
(4)概算书应由设计院或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盖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章。 |
| [办事地点] |
(1)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一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一楼投资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中心(天津港保税区内的企业);
咨询电话:25761161
(2)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中心(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的企业)
咨询电话:24893513、24893061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
| [投诉渠道] |
局长电话:24896617、24896222、25762089
局长信箱:gjj@adm.tjftz.gov.cn |
|
| 7.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申报范围]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所需材料]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可在www.tjftz.gov.cn/jiansheju 下载)
(2)授权委托书(如有)
(3)政府批文或立项批复 |
| [办事程序] |
领表 - 进件 - 办理 -领取批复 |
| [办事时限] |
受理资料如发现问题3日内一次性告知,进行补充。受理材料齐全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
| [办事须知] |
应在报送方案并取得批复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办事地点] |
(1)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一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一楼投资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中心(天津港保税区内的企业);
咨询电话:25762095
(2)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中心(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的企业)
咨询电话:24893597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
| [投诉渠道] |
局长电话:24896617、25761090
局长信箱:gjj@adm.tjftz.gov.cn |
|
| 8.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申报范围]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所需材料]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可在www.tjftz.gov.cn/jiansheju 下载);
(2)授权委托书(如有);
(3)《环境保护措施审批表》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4)《消防审核意见书》;
(5)施工图2套。 |
| [办事程序] |
领表-进件-办理-领取批复。 |
| [办事时限] |
受理资料如发现问题3日内一次性告知,进行补充。受理材料齐全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
| [办事须知] |
(1)需确认项目设计审查阶段均已完成方可办理;
(2)《环境保护措施审批表》需到天津物流加工区环境保护局办理;
(3)《消防审核意见书》需到天津物流加工区消防支队办理
(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按规定期限申办开工手续。 |
| [办事地点] |
(1)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一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一楼投资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中心(天津港保税区内的企业);
咨询电话:25762095
(2)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中心(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的企业)
咨询电话:24893597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
| [投诉渠道] |
局长电话:24896617、25761090
局长信箱:gjj@adm.tjftz.gov.cn。
|
|
| 9.建设工程招标核准或备案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61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八部委第2号令) |
| [所需材料] |
(1)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
(2)招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招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其授权委托书;
(4)招标代理委托协议;
(5)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提交《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04年天津市政府61号令)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6)招标备案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如采用)及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用,可在www.tjftz.gov.cn/jiansheju 下载)。
(7)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申请表(核准用,可在www.tjftz.gov.cn/jiansheju 下载);
(8)企业章程和验资报告(核准用)。 |
| [办事程序] |
领表-进件-进件办理-领件,收费(收费标准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507号)。 |
| [办事须知] |
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如下: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3)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4)其它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不招标)由投资者自行确定,但需备案,其中不招标的须办理核准手续 |
| [办事时限] |
受理资料如发现问题3日内一次性告知,进行补充。受理资料合格后属于核准的3日内核准,属于备案的2日内备案。 |
| [办事地点] |
(1)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一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一楼投资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中心(天津港保税区内的企业);
咨询电话:25760163
(2)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中心(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的企业)
咨询电话:24893513、24893061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
| [投诉渠道] |
局长电话:24896617、24896222、25762089
局长信箱:gjj@adm.tjftz.gov.cn |
|
| 10.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国发[1983]122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 |
| [所需材料] |
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合同及相应的中标通知书。 |
| [办事程序] |
领表-进件-进行办理-领件,收费(合同值的万分之三,承发包双方各承担一半)。 |
| [办事须知] |
(1)合同文本采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最新合同文本(A4纸版),合同份数一般不少于6份,其中正本两份(施工合同正本应附"通用条款")。所有附件应与合同装订成册。
(2)不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应有同等合同价格的工程预算书,预算书的编制应符合天津市现行计价管理有关规定。
(3)合同付款(预付款、进度款、尾款、保修款)比例合理并符合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有关规定。 |
| [办事时限] |
受理资料如发现问题3日内一次性告知,进行补充。受理资料合格后2日内备案。 |
| [办事地点] |
(1)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一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一楼投资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中心(天津港保税区内的企业);
咨询电话:25760163
(2)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中心(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的企业)
咨询电话:24893513、24893061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
| [投诉渠道] |
局长电话:24896617、24896222、25762089
局长信箱:gjj@adm.tjftz.gov.cn。
|
|
| 1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
[办事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号) |
| [所需材料] |
(1)《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及附件(可在www.tjftz.gov.cn/jiansheju 下载);
(2)工程项目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复(复印件);
(4)备案后的施工合同副本(复印件);
(5)勘察合同(复印件);
(6)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施工图一套;
(7)监理合同(复印件);
(8)项目经理证原件;
(9)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外地进津单位备案证(复印件);
(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一式四份)。 |
| [办事程序] |
领表-登记-初审-核准-缴费。 |
| [办事须知] |
质监费收费依据:价费字[93]149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预[2003]470号、津政发[1986]129号、[1994]33号、津价房地字[2001]533号。建设单位交纳质量监督费,有监理公司的按工程造价的1‰;没有监理公司的按工程造价的1.5‰收取。 |
| [办事时限] |
受理资料如发现问题3日内一次性告知,进行补充。收到符合要求的登记表后2日内。 |
| [办事地点] |
(1)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一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一楼投资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中心(天津港保税区内的企业);
咨询电话:25761161
(2)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中心(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的企业)
咨询电话:24893513、24893061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
| [投诉渠道] |
局长电话:24896617、24896222、25762089
局长信箱:gjj@adm.tjftz.gov.cn。
|
|
| 12.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办事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令)、《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建安管[2002]277号)、《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措施备案管理规定》(建筑[2004]148号)、《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DB29-113-2004)、《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建质安[2005]121号) |
[所需材料] |
赁(1)领取、填写《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一式两份;(可在www.tjftz.gov.cn/ 下载)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地下设施情况(附图);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临时围挡;
(4)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计划情况;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外电保护、配电线路敷设情况;
(6)施工单位安全方案,包括安全体系、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临建设施、季节性施工方案等;
(7)专项施工方案,如深基坑支护与降水、起重吊装、钢结构拼装、超过24米高的落地脚手架等;
(8)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规划;
(9)事故救援预案;
(10)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11)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12)施工单位雇用农民工工资卡办理凭证;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施工、监理、各分包单位、安监站各一份)。 |
| [办事程序] |
领表-填表-进件-备案。 |
| [办事须知] |
由建设单位到安全站领取表格填报,并连同上述文件报送区安全站。 |
| [办事时限] |
受理资料如发现问题3日内一次性告知,进行补充。收到符合要求的文件后7日内完成备案。 |
| [办事地点] |
(1)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一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一楼投资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中心(天津港保税区内的企业);
咨询电话:25761109
(2)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中心(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的企业)
咨询电话:24893513、24893061、24890653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
| [投诉渠道] |
局长电话:24896617、24896222、25762089
局长信箱:gjj@adm.tjftz.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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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办理《建设工程桩基部位施工许可证》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
[申报范围] |
申请建设工程桩基部位施工许可证 |
| [所需材料] |
(1)桩基部位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出让金交款证明);
(3)环保批复文件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桩基)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审查会纪要(不需企业提供);
(7)建设资金证明;
(8)拆迁情况报告书(如有);
(9)总平面图、首层建筑平面图、桩基施工图1套;
(10)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复文件复印件;
(11)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12)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13)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复印件。 |
| [办事程序] |
领表-进件-办理-通知 |
| [办事时限] |
受理资料如发现问题3日内一次性告知,进行补充。受理材料齐全后,自接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发证。 |
| [办事地点] |
(1)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一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一楼投资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中心(天津港保税区内的企业);
咨询电话:25761161
(2)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中心(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的企业)
咨询电话:24893513、24893061、24890653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
| [投诉渠道] |
局长电话:24896617、24896222、25762089
局长信箱:gjj@adm.tjftz.gov.cn |
|
| 14.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
[申报范围] |
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所需材料] |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可在www.tjftz.gov.cn/jiansheju 下载);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出让金交款证明);
(3)环保批复文件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7)拆迁情况报告书(如有);
(8)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报告书;
(9)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复文件复印件;
(10)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11)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1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
(13)建设资金证明;
(14)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复印件。 |
| [办事程序] |
领表-进件-进件办理-通知发证。 |
| [办事时限] |
受理资料如发现问题3日内一次性告知,进行补充。受理材料齐全后,自接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发证。 |
| [办事地点] |
(1)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一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一楼投资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中心(天津港保税区内的企业);
咨询电话:25761161
(2)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中心(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的企业)
咨询电话:24893513、24893061、24890653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
| [投诉渠道] |
局长电话:24896617、24896222、25762089
局长信箱:gjj@adm.tjftz.gov.cn |
|
| 15. 办理《开工规划验线合格证》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申报范围] |
开工规划验线合格证。 |
| [所需材料] |
(1)开工规划验线申请表(可在www.tjftz.gov.cn/jiansheju 下载);
(2)授权委托书(如有);
(3)现场控制桩布置图及保护措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验线记录表。 |
| [办事程序] |
领表-进件-进件办理-领取合格证。 |
| [办事时限] |
受理资料如发现问题3日内一次性告知,进行补充。受理材料齐全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证。 |
| [办事须知] |
未经开工规划验线不得施工。 |
| [办事地点] |
(1)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一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一楼投资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中心(天津港保税区内的企业);
咨询电话:25762095
(2)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中心(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的企业)
咨询电话:24893597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
| [投诉渠道] |
局长电话:24896617、25761090
局长信箱:gjj@adm.tjftz.gov.cn |
|
| 16.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建设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 |
[申报范围]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 [所需材料] |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可在www.tjftz.gov.cn/jiansheju 下载);
(2)《消防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全套竣工图(使用A4纸装订);
(7)竣工测量报告。 |
| [办事程序] |
领表-进件-现场验收-进件办理-领取合格证。 |
| [办事时限] |
受理资料如发现问题3日内一次性告知,进行补充。受理材料齐全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证。 |
| [办事须知] |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是工程准予使用的必备的法律文件;
(2)《消防验收合格证》须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消防支队申请办理;
(3)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的前提是所有规划批准的基础上已完成,并且现场临时建设设施已拆除完毕;
(4)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办事地点] |
(1)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一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一楼投资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中心(天津港保税区内的企业);
咨询电话:25762095
(2)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中心(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的企业)
咨询电话:24893597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
| [投诉渠道] |
局长电话:24896617、25761090
局长信箱:gjj@adm.tjftz.gov.cn |
|
| 1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办事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验收范围] |
入区建设生产的企、事业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投产前需办理环保设施验收手续;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应在环保局登记备案。 |
| [所需材料]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可在http://www.tjftz.gov.cn/jiansheju/下载),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建设单位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环保设计说明书和竣工工艺流程图、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方案和工程合同(复印件)以及环保设施实施报告。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可在http://www.tjftz.gov.cn/jiansheju/下载),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建设单位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环保设计说明书和竣工工艺流程图、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方案和工程合同(复印件)以及环保设施实施报告。
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可在http://www.tjftz.gov.cn/jiansheju/下载)。 |
| [办事程序] |
(1)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站进行现场监测,提交验收资料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由天津市环保局在材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合格者,环保局3个工作日内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申请报告》上填写验收意见并盖章,交建设单位。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保局在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合格者,环保局3个工作日内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申请表》上填写验收意见并盖章,交建设单位 |
| [办事须知] |
(1)在区内租赁厂房进行生产加工的项目亦须按规定申请验收;
(2)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程序分期进行环保验收;
(3)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4)建设单位试投产前30日内办理临时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5)对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由环保局下发《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成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环保局重新组织验收。 |
| [办事地点] |
(1)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一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一楼投资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中心(天津港保税区内的企业);
咨询电话:25761475-613
(2)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中心(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的企业)
咨询电话:24890651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环境保护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环境保护局。 |
| [投诉渠道] |
局长电话:24896617、24896222、25762089
局长信箱:gjj@adm.tjftz.gov.cn |
|
| 18.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
| [所需材料] |
(1)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备表1-1~1-3) (留存原件);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表7-1~7-6) (留存原件);
(3)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建设表5-1~5-3) (留存原件);
(4)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3) (留存原件);
(5)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4) (留存原件);
(6)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建设表6-1~6-5)(留存原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8)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9)天津市公安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1)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2)天津市公安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3)建设项目环境状况监测报告(环评批复)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4)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合格报告(民用建筑)(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
(15)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6)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7)商品住宅《住宅质量说明书》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8)取得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9)档案合格证明文件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0)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证明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1)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标志牌镶嵌申报表(第五、六联) (留存原件);
(22)工程款结算书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3)第三方沉降观测记录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4)电梯检验合格证、天车等特种设备检验证明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5)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及处理报告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6)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
| [办事程序] |
领表-进件-办理-备案通知 |
| [办事须知] |
(1)区质监站收到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核对文件齐全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颁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办理,并应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
| [办事时限] |
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资料后15日内 |
| [办事地点] |
(1)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一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一楼投资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中心(天津港保税区内的企业);
咨询电话:25761161
(2)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中心(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的企业)
咨询电话:24893513、24893061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
| [投诉渠道] |
局长电话:24896617、24896222、25762089
局长信箱:gjj@adm.tjftz.gov.cn |
|
| 19.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政府令[1997]第83号令《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等。 |
| [所需材料] |
(1)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房屋建设计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6)△竣工验收合格证件(原件);
(7)标准地名、门牌证书(原件);
(8)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注:竣工验收合格证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证书”或“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
| [办事程序] |
(1)受理申请并出具收件收据;
(2)权属审核;
(3)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核准 ,半个工作日完成;
(4)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权属证书。 |
| [办事时限] |
材料合格的,10个工作日完成。 |
| [办事地点] |
(1)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一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一楼投资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中心(天津港保税区内的企业);
咨询电话:25761037、25761832
(2)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中心(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的企业)
咨询电话:24890651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
| [投诉渠道] |
局长电话:24896617、25761090
局长信箱:gjj@adm.tjftz.gov.cn
|
|
| 20.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 |
| [所需材料] |
新建、改建、扩建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设有消防设施的工程,还应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申报表》,并报送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立项、审查、批复等文件;
(2)设计单位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3)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施工图、消防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及说明;
(4)与防火设计有关的采暖通风、防排烟、防爆、变配电设计图及说明;
(5)审核中需要涉及的其他图纸资料及说明;
(6)国家、市重点工程项目申请办理基础工程提前开工的,应报送消防设计专篇,总平面图布局及书面申请报告资料;
(7)图纸资料装订成册,规格为210mm×297mm(A4纸大小) |
| [办事程序] |
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制作许可文书--送达。 |
| [办事时限] |
公安消防机构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国家、市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0个工作日之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15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
| [办事地点] |
(1)天津港保税区消防支队(天津港保税区内的企业);
咨询电话:25761746
(2)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消防支队(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的企业)
咨询电话:24892391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
| [投诉电话] |
25763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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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 |
| [所需材料] |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前应该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进行工程自验,将自验意见填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报送一下材料:
(1)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同时须出示原件);
(2)防火专篇;
(3)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竣工图,并加盖管网施工单位的竣工章或天津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水发展部关于消防水源的确认章(设有消防水池的工程,应报送消防水池及补水竣工资料,并加盖甲方、监理和施工单位公章);消防电源竣工资料,主要为供电部门出具的供电方案并加盖电力施工单位的竣工章;
(4)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只有室内消火栓且无消防水泵房系统的建筑不做要求);
(5)具有法定资格的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监理报告》;
(6)主要建筑防火材料、构建和消防产品合格证明;(型式认可证书、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等);
(7)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工程概况的汇报材料,并在汇报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申报表》的"自验情况及单位签字"一栏上必须加盖有关单位公章,负责人要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
(8)涉及到易燃易爆的厂房,场所应提供静电、避雷检测报告;
(9)图纸资料装订成册,规格为210mm×297mm(A4纸大小) |
| [办事程序] |
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制作许可文书--送达。 |
| [办事时限] |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后5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办事地点] |
(1)天津港保税区消防支队(天津港保税区内的企业);
咨询电话:25761746
(2)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消防支队(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的企业)
咨询电话:24892391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
| [投诉电话] |
25763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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