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审批 |
[办事依据] |
外经贸部 [1999]314 号,津外经贸贸管 [2003]20 号 |
[申办资格] |
空港物流加工区注册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中资贸易企业。 |
| [办事程序及报送材料] |
1 、企业登录 http://jm.ec.com.cn/ 下载“ CA 证书申请表”、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填写、盖章,向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局提出申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须由加工企业注册地外经贸部门验厂并出具意见。
2 、企业到商务部EDI中心天津代表处,申办电子钥匙。(地址:和平区曲阜道 80 号外运大楼 7 楼,联系人:刘沁员 23139271, 朱宝国 23139277 )。
3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
4 、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局在网上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意见通过网络反馈给企业。
5 、网上审批通过后,企业从网上打印相关表格并提供下列材料报送 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局 :
(1)经营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写明企业成立时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资金到位情况,厂房、设备、人员状况, 加工主要产品及年产量)。
(2)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一份(加盖企业公章,网上申报并打印);
(3)进口料件备案清单、出口产品清单、单耗清单(网上申报并打印);
(4)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部门出具意见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5)提供进出口合同或来料加工对口合同(正本);
(6)经营企业(企业为中资进出口贸易企业时)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企业批准证书)
(8)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9)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10)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文件外,还要提供合同、章程、资金到位验资报告、联合年检合格文件。
6、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局 审核后,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进口料件备案》、《出口产品清单》和《单耗清单》盖加工贸易审批章,发给企业。
7、企业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相关手续。 |
| [办理时限] |
企业网上申报和报送材料经审核无误后,1个工作日。 |
| [受理部门和联系电话] |
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局,电话: 2489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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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核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06 号( 2004 年 4 月 30 日) |
| [申办条件] |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 、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3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 [所需材料] |
1、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中应写明经营范围、经营场地、办公场地规模以及拟购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等情况,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 2、经营场地、办公场所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车辆证明(行车执照复印件); 4、从业人员证明(管理、财务、安全、统计、技术等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的资格证件); 5、填写《安全生产登记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 6、填写《道路货物运输业登记表》以上材料需用 A4 纸制作。 |
| [办事程序] |
1、申办单位向工商局办理公路运输并联审批手续; 2 、申办单位提交相关文件; 3 、部门审核批准;4、申办单位领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
| [办事时限] |
申办单位提交文件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准发证。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局(运输管理局) |
| [承办人员] |
海港保税区 于建立 空港加工区 朱云凯 |
| [联系电话] |
海港保税区 25761061 空港加工区 24896214 |
| [投诉电话] |
海港保税区 25761735 空港加工区 24890525 |
| [收费依据] |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交通部、财政部 [86] 交公路字 633 号
《天津市道路客货运输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天津市计委、财政局、交委、交通局、物价局 (津价管 [95] 年第 12 号)
《关于我市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通知》——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津价工 [1998]452 号) |
| [收费标准] |
1、公路运输管理费:按营运收入的0.8%(或车辆载质量吨12 元/吨·月)。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每吨·公里0.01元。
2、保税区运管部门免收各种运输管理单据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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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审核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 |
| [申办条件] |
1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 、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3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 [所需材料] |
1 、立项申请书。包括:可行性报告、经营范围(按照《客运线路分类与经营分工》的要求确定)、经营场地、办公场地规模以及拟购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和设施等内容,并提出拟申报的企业资质等级; 2 、从业人员相关资料:企业经营、财务、安全、统计、技术等管理人员及司乘导游等从业人员的资格证; 3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4 填写《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登记审批表》以上材料需用 A4 纸制作。 |
| [办事程序] |
1、申办单位向工商局办理公路运输并联审批手续; 2、申办单位提交相关文件; 3、部门审核批准; 4、申办单位领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 |
| [办事时限] |
申办单位提交文件后,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准发证。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局(运输管理局) |
| [承办人员] |
海港保税区 于建立 空港加工区 朱云凯 |
| [联系电话] |
海港保税区 25761061 空港加工区 24896214 |
| [投诉电话] |
海港保税区 25761735 空港加工区 24890525 |
| [收费依据] |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交通部、财政部[86]交公路字633号
《天津市道路客货运输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天津市计委、财政局、交委、交通局、物价局 (津价管[95]年第12号)
《关于我市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通知》——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津价工 [1998]45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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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1、公路运输管理费:按营运收入的0.8% ;附加费:座/人公里0.02元(或车辆每座位 50 元)。2、保税区运管部门免收各种运输管理单据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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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核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06 号(2004年4月30日) |
| [申办条件] |
1 、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2 、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3 、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4 、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
| [所需材料] |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办维修企业名称、经营项目、经营地点、经济性质、核算方式、从业人员、设备、厂房和场地面积、资金等情况; 2、申办维修企业的厂房、场地产权证(复印件)及法定租赁协议书(原件) 3、申办维修企业的设备清单; 4、申办二类以上企业,其相关人员应持汽车修理工、汽车电工、汽车钣金工、汽车油工的技术等级证明(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或汽车维修行业相关培训考核证明)和相关部门核发的电气焊操作证、会计人员职称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总检验员推荐证明和驾驶证(复印件); 5、填写机动车维修企业技术审查登记表。(以上材料用 A4 纸制作) |
| [办事程序] |
1、申办单位提交相关文件; 2、部门审核批准; 3、申办单位领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
| [办事时限] |
申办单位提交文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准发证。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局(运输管理局) |
| [承办人员] |
海港保税区 、空港加工区 朱云凯 |
| [联系电话] |
24896214 |
| [投诉电话] |
2489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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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初审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7年修改)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部(1998年修正) |
| [申办条件] |
1 、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2 、有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3 、经营客运航线的应当落实停靠港 ( 站 ) ,并有相应服务设施: 4 、有经营管理的机构、场所和负责人: 5 、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
| [所需材料] |
(一)筹建材料: 1 、申请报告; 2 、筹建申请书; 3 、可行性研报告 ( 包括组织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运力、筹建情况及水运市场报告或分析 ) ; 4 、企业章程: 5 、法人任命书; 6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 、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职务人员证书、劳动合同意向书; 8 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9 、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0 、股东本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11 、各部门经理任命书及任期年限; 12 、办公地点证明; 13 、机构设置图; 14 、企业人员登记表; 15 、购船合同。
(二)开业材料: 1 、开业申请报告; 2 、开业申请书; 3 、公司章程; 4 、安全管理制度 5 、船舷名录表; 6 、公司机构设置图; 7 、申请开业可行性报告; 8 筹建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 、交通部批复文件; 10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任命书、简历; 1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2 、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13 、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登记表; 14 、资信证明; 15 、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任命书、资格证书、身份证及劳动合同证书复印件; 16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7 、公司办公地址证明; 18 船舶原营运证注销证明。 |
| [办事程序] |
(一)筹建程序: 1、申请人应向天津港保税区运输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准备相关材料; 2、天津港保税区运输管理局初审签署意见; 3 、经天津市航运管理处核准报交通部审批; 4 、经交通部批准后由部颁发《水路运输筹建许可证》;(筹建期不超过一年)。5、凭筹建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二) 开业程序: 1 、企业筹建后向天津港保税区运输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准备相关材料; 2 、天津港保税区运输管理局审核后签署意见: 3、经天津市航运管理处核准报交通部审批; 4、经交通部批准后颁发《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企业凭证到税务部门领取水运发票。 |
| [办事时限] |
筹建、开业阶段的初审, 申办单位提交文件后, 各为 5 个工作日;交通部收到 筹建或开业申请材料 40 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局(运输管理局) |
| [承办人员] |
于建立 |
| [联系电话] |
25761061 |
| [投诉电话] |
25761735 |
| [收费依据] |
按照国家计委计价费字( 1997 ) 2500 号文件 |
| [收费标准] |
对水路运输企业按每月营业收入的 1.6% 收取。远洋和近洋船搞临时沿海运输的按每年每吨 5 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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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初审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7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部(1998年修正) |
| [申办条件] |
1、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4、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 20 万元人民币;(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 30 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 50 万元人民币。 |
| [所需材料] |
1、开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 、企业章程草案; 4 、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5 、资信证明; 6 、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 ; 7 、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 ( 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 ; 8 、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9、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需用 A4 纸制作。 |
| [办事程序] |
1、申请人应向天津港保税区工商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然后到天津港保税区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准备相关材料; 2、天津港保税区运输管理局初审签署意见; 3、报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审批,由天津市航运管理处颁发经营许可证; 4、凭天津市航运管理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天津港保税区运输管理局领取票据。 |
| [办事时限] |
申办单位 提交申办材料之日起 5 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市航管处;市航管处 30 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局(运输管理局) |
| [承办人员] |
于建立 |
| [联系电话] |
25761061 |
| [投诉电话] |
25761735 |
| [收费依据] |
按照国家计委计价费字(1997) 2500 号文件 |
| [收费标准] |
对水路运输企业按每月营业收入的 1.6% 收取。远洋和近洋船搞临时沿海运输的按每年每吨 5 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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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运经营资格登记备案 |
[执法依据] |
《关于修改〈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2004年6月29日) |
| [申办条件] |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不低于30 万元人民币限额的注册资金: |
| [所需材料] |
1、《天津市客货联运行业经营资格备案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资信证明 6、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书等) 7、组织机构及人员身份证明、主要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简历、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需用 A4 纸制作。 |
| [办事程序] |
1、申办单位提交相关文件; 2、部门核准; 3、申办单位领取联运经营资格登记证 |
| [办事时限] |
申办单位提交文件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服务局(联运管理处) |
| [承办人员] |
海港保税区 于建立 空港加工区 朱云凯 |
| [联系电话] |
海港保税区 25761061 空港加工区 24896214 |
| [投诉电话] |
海港保税区 25761735 空港加工区 2489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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