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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经济局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理指南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 号)和《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6号)
[申请行政许可需
具备的条件
]

(1)申请项目范围:本区域内,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之外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以外,均实行备案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2)受理项目权限:本区域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所需材料]

(1)项目单位应填写《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2)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法人证明材料。
(3)项目土地申请表(由招商部门提供)。
(4)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涉及农用地征用的,还需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5)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开发资质证书。
(6)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

(1)项目单位应填写《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附件。
(2)综合经济局 1 个工作日内就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审查,办理备案手续。
(3)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以及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项目,综合经济局不予备案。在受理申报材料、附件及收到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办事时限] 资料齐全的,1个工作日完成。
[办事地点] 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415室
[受理部门]

天津港保税区综合经济局
承办人:李金辉 唐斌 电话: 25761305 25763837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指南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 号)和《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 [2004]96 号)

[申请行政许可需
具备的条件
]

(1)申请项目范围:本区域内,列入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2)受理项目权限:《目录》规定由国家核准的项目,《天津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规定由我区核准的项目。超出我区核准权限的,由我区转报天津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转报国家核准。

[所需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2)项目单位应填写《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3)项目土地申请表(由招商部门提供)。
(4)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涉及农用地征用的,还需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

(1)项目单位应填写《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附件。
(2)综合经济局 1 个工作日内就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办理核准手续。
(3)对不属于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项目,综合经济局不予核准。在受理申报材料、附件及收到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4)已核准的项目,如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核准部门报告,由核准机关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办事时限] 资料齐全的, 1 个工作日完成。
[办事地点] 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 1 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415室
[受理部门]

天津港保税区综合经济局
承办人:李金辉 唐斌 电话: 25761305 25763837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指南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 346 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 号)和《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 [2004]96 号)

[申请行政许可需
具备的条件
]

(1)申请项目范围: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种方式吸收外商投资的项目。
(2)受理项目权限:
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 1 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港口项目除外)由我区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其中,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社会事业类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前须征求市发改委的意见。
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 5000 万美元以下的全部限制类项目和港口项目由我区对该项目申请报告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发改委核准。
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总投资(包括增资) 5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我区对该项目申请报告初审合格后,由市报改委转报国家核准。

[所需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3)项目土地申请表(由招商部门提供)。
(4)项目各投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实力证明(需要报国家核准的项目)
(5)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6)如需银行贷款的项目,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7)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8)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按照规定权限应报国家申请核准的项目需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应报国家申请核准的项目需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10)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确认文件。
(11)根据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

(1)项目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核准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附件。
(2)综合经济局 1 个工作日内就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办理核准手续。
(3)对不属于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项目,综合经济局不予核准。在受理申报材料、附件及收到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办事时限] 资料齐全的, 1 个工作日完成。
[办事地点] 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 1 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415室
[受理部门]

天津港保税区综合经济局
承办人:李金辉 唐斌 电话: 25761305 25763837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 346 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 号)和《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6号)

[申请行政许可需
具备的条件
]

(1)申请项目范围:境内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企业(或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它相关权益的活动。
(2)受理项目权限:中方投资额在 3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在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全部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由投资主体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经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除上述需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的项目以外的其它所有项目,均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所需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3)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4)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它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7)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各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8)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投资主体事先报送的该项目书面信息报告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

(1)项目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附件。
(2)综合经济局 1 个工作日内就项目申请报告初步审查合格后,转报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转报国家核准。
(3)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后 1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办事时限] 资料齐全的, 1 个工作日完成。
[办事地点] 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 1 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 415 室
[受理部门]

天津港保税区综合经济局
承办人:李金辉 唐斌 电话: 25761305 2576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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