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 346 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 号)和《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 [2004]96 号) |
[申请行政许可需
具备的条件] |
(1)申请项目范围: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种方式吸收外商投资的项目。
(2)受理项目权限:
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 1 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港口项目除外)由我区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其中,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社会事业类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前须征求市发改委的意见。
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 5000 万美元以下的全部限制类项目和港口项目由我区对该项目申请报告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发改委核准。
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总投资(包括增资) 5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我区对该项目申请报告初审合格后,由市报改委转报国家核准。 |
| [所需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3)项目土地申请表(由招商部门提供)。
(4)项目各投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实力证明(需要报国家核准的项目)
(5)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6)如需银行贷款的项目,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7)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8)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按照规定权限应报国家申请核准的项目需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应报国家申请核准的项目需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10)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确认文件。
(11)根据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 [办事程序] |
(1)项目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核准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附件。
(2)综合经济局 1 个工作日内就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办理核准手续。
(3)对不属于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项目,综合经济局不予核准。在受理申报材料、附件及收到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
| [办事时限] |
资料齐全的, 1 个工作日完成。 |
| [办事地点] |
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 1 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415室 |
| [受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综合经济局
承办人:李金辉 唐斌 电话: 25761305 25763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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